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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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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许 人: 北京123租书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有关规定,特拟定此特许加盟合同。 一、特许人将“北京123租书店”商标、店名、“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特许给受许人使用。 二、特许使用期限: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特许人的“北京123租书店”商标、店名、“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特许使用的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满,受许人可向特许人提出续约申请。 三、特许使用区域 1. 受许人使用地点为省 市(县) 街(乡镇) 号。 2. 受许人使用区域范围为 1500 米。 3. 受许人在此区域享有独家使用权。 四、特许人的义务 1. 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特许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及有向受许人进行店址选择、店堂形象设计、员工培训、组织进货、筹备开业的义务。 2. 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的义务。 3.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运营指导的义务。 五、受许人的权利 1. 受许人有在授权使用区域内使用“北京123租书店”商标、店名及“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的权利。 2. 受许人有接受培训及经营指导的权利 3. 受许人有在同一城市申请开办北京123租书店的优先权。 六、受许人的义务 1.受许人须如实填写《特许加盟申请书》,并在签订加盟合同两个月内筹备开业,在开业后一月内须向特许方提交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受许人须向特许人交付特许加盟费 元,并向特许方申请领取“读书卡”,每卡按叁元交付使用费(含制作费、版权费),“北京123会员卡”允许发行编号为: ,用完可向特许人申请续领,受许人不得私自制作读书卡。 3.受许人须定期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报告。 4. 受许人在使用特许人“北京123租书店”商标、店名、“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时,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或变相更改。 5.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提供的特许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他人。 6.受许人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者。 7.特许合同终止后,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店名或其他标识。 8.受许人若要续约,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提请特许人审查考核被特许资格。 9.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续约合同,特许人将对受许人重新授权,并将收取品牌 ( 标识 ) 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一千元。 10.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1.北京123租书店特许店转让须报特许人批准,经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与接受方可签订转让协议,并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七、受许人凭《特许加盟合同》、《授权书》到授权经营所在地办理经营证照。受许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各种经济民事责任。 八、受许人须严格遵守特许合同,若违反合同,特许人将依据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受许人支付五千至五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九、特许人与受许人如出现合同纠纷,可向所在地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特许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终止十日内,受许人应自行摘除所有带有“北京123租书店”商标、标识的文字或标牌,如特许人拒绝摘除,特许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摘除。若被特许方拒不摘牌,特许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假冒注册商标或冒用企业名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许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发展北京123租书店。合同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盖章) 受 许 人: (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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